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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7-09-06 08: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九江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积极创新、全面发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激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院资助工作小组收到校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指标后,宣传到各年级和各班级。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专升本学生升学后第二学年开始获得申请资格。具体条件如下: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或专业)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习成绩萍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主动申请,班级推荐,年级负责初审。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召开评审大会,候选人依次个人述职,评审小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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