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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暂行)
2022-12-19  

九院教字〔2020〕87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促进学风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九江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进行重新学习,并参加考试,以取得更好的学业课程成绩

第二条 申请课程重修的对象

1.在校学生对初次修读课程已合格,但成绩不满意者。

2.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正常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3.课程期末考核环节缺考者。

4.被取消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者。

5.因考试违纪,成绩被认定零分,经教育后表现良好者。

6.因课程不合格,需要申请结业转毕业者。

第三条 课程重修的方式

1.跟班重修。跟班重修是指将申请重修的学生编入该门课程正常教学班级,与初次修读的学生一起学习和考核。原则上,同一课程申请重修学生人数不足25人的,采取跟班重修的形式。该课程重修学习的时间和地点以编入班级的课表为准。

2.组班重修。组班重修是指当申请重修的学生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开课学院需单独设置教学班,为学生提供重修。原则上,同一课程申请重修学生人数超过25人,应单独组班。组班重修采取教师集中授课,授课时间和地点由开课学院统筹安排,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

3.自学重修。自学重修是指经开课学院同意,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该门课程的学习。学生只能因结业、在外实习、毕业前倒数第二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但最后一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教学计划修订或调整低年级无相同课程、重修上课时间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填写《九江学院自学重修申请表》,方能申请自学重修。申请自学重修的学生,学习过程为自学,但课程考核必须参加。

第四条 在校生课程重修的办理流程

1.学生根据个人情况,结合课程开设情况,提出重修报名申请。

2.学生所属学院对申请重修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重修学生汇总名单。

3.开课学院会同教务处制定学生重修的教学安排,落实重修课程的教学任务。

4.学生根据个人情况和重修教学任务,选定重修方式和重修课程。

第五条 结业生课程重修的办理流程

1.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填写《九江学院自学重修申请表》,提出不合格课程的重修申请。

2.学生所属学院对结业生的重修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3.申请人持《九江学院自学重修申请表》到财务处缴纳课程重修费用。

4.申请人凭缴费单到教务处签署审核意见。

5.申请人到课程所属学院,接受课程重修安排。

第六条 课程重修的考核

1.跟班重修或自学重修学生的课程考核严格按照正常教学班课程考核安排执行,不单独安排考试。教学单位在安排正常课程考试时,必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学生的人数统计在内。

2.组班重修学生的课程考核尽量避免与校考或跨学院公共课科目在考试时间上冲突,建议集中安排在每学期第十七周。

3.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正常参加主修课程考试。因考试时间冲突无法参加重修课程考试者,应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参加下学期初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七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认定

1.跟班重修和组班重修学生的课程成绩按照课程正常评定环节进行综合折算认定,成绩由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完成录入。

2.自学重修学生的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进行认定,由课程所属学院教务科汇总,报教务处考务中心录入。

3.重修成绩据实记载,不覆盖原有成绩,学生成绩单中以该门课程最高成绩为准。课程重修成绩合格者,给以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4.已办理重修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成绩计零分。

5.重修课程考核过程中,有考试异常行为者,该门课程按违纪或舞弊处理,成绩计零分。

第八条 课程重修培训的收费

1.在校生课程正常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申请重修时,无需缴纳费用。

2.课程不合格导致结业的往届生或对已修读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在校生,申请课程重修时,须参加培训,培训费按4元/学时的标准缴纳。

3.所收取的课程培训费用于培训学生课程学习和管理,其中70%由开课学院支配,用于教学管理、实践性环节、教师培训课时酬金等方面的支出;30%留学校用于专业和课程建设。

第九条 课程重修的相关说明

1.每学期的第2-3周为学生办理重修报名的时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不予补报。

2.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重修,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环节,不提供再次重修机会。

3.原则上学生每学期申请重修的课程门数不超过四门。

4.承担重修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须制定重修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案,严格课堂教学管理,并按要求认真落实各个教学环节。

5.承担重修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正常教学工作量计算,纳入年终教学工作总量。

6.对于通过课程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仅用于毕业审核、学位审核和对外出具学生学习成绩证明,校内评优评先和竞争性选拔项目以初次修读成绩为准。

第十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生,课程重修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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