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
 首页 | 组织机构 | 通知公告 | 科研动态 | 学风建设 | 学术活动 | 科研成果 | 办事流程 | 管理办法 | 表格下载 | 科研平台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办法
2022-06-10 10:50     (点击: )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号)工作部署,加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激发创新主体从事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特制定本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方、受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以实名制方式,参与“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的科技成果在线对接和技术交易等活动。从2020年起,对线上完成的技术交易实行补助,已获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从2021至2023年对技术经纪人培训进行补助。

第二条  转让方、受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通过“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须在省内落地转化。补助对象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方、受让方是指在我省实施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促成省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和网上交易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技术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交易按照《民法典》依法订立合同,且交易内容属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文件界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范围。

(二)技术交易须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进行签约,并完成资金交易。

(三)签订技术交易合同之后,须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并取得相关登记证明。转让方为省内的,须在“江西省技术合同在线认定登记系统”中注册登记合同信息。转让方为省外的,须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渠道注册登记合同信息。

(四)法定资质机构开展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安装、监理以及产品常规性检验、检测、认证、分析、测试等交易合同;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技术、软件等交易合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且尚未变现的交易合同;上下级公司之间百分之百控股的关联交易合同,均不属于补助范畴。

(五)技术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技术交易涉及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转让的,须提交相关权属变更文件;技术交易涉及技术境外进出口的,须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  技术交易额是指技术合同中与技术转移转化直接相关、体现技术与知识价值的部分。技术交易额是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据实核定。

第六条  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受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向省内企事业单位出让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的技术转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协助受让方与转让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进行交易,并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机构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促成的线上或线下技术拍卖(竞价)交易,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对技术受让方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引导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促进技术合同交易与技术市场繁荣,支持江西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有序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根据培训大纲要求每期培训班不少于3天时间,按照实际培训合格技术经纪人员数量,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对技术经纪人培训机构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通过“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在线提交原件材料的扫描件,相关材料要求如下:

(一)技术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提供:

1.技术交易补助申请表;

2.技术交易合同、支付到账凭证、交易发票;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登记信息表;

4.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相关证明、台账及票据,以及其它佐证材料。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提供:

1.技术交易补助申请表;

2.技术交易中介服务合同、收费发票或中介服务收益相关凭证,以及其它佐证材料;

3.同一技术合同只补助一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三)拍卖(竞价)成交双方应提供:

除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材料以外,还须提供技术拍卖(竞价)成交确认书。

(四)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提供:

1.技术经纪人培训补助申请表;

2.培训通知、培训大纲、培训现场图片;

3.培训教师名单、培训合格学员名单;

4.以及开展培训班的其它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常年受理网上技术交易补助申请,定期审定,审定结果在江西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的受让方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推广情况的统计上报,在获得补助资金后的三个年度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如实填报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省技术交易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交易项目相关的后续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使用范围应符合《江西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等,以及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技术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禁止冒充专利技术,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他人技术秘密,以及提供虚假技术信息;禁止采用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技术转移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和补助申报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关联交易、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政策扶持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将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专项补助办法(试行)》(赣科发成字〔2020〕3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科研处 版权所有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