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2023版)
一、查询
手机软件查询
1. 各手机软件应用商城下载“手机公积金”app
2. 各手机软件应用商城下载“赣服通”app
3. 关注“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
4. 支付宝搜索“全国住房公积金”或“赣服通”小程序
5. 微信搜索“全国住房公积金”或“赣服通”小程序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个人贷款明细等。
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0792-1232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网点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前往九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查询。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体育路66号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二、缴存
缴存时间
每月工资发放月月底前按时、足额将单位缴存和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内。遇到公积金系统维护、财政系统维护等不可抗因素,偶有汇缴延迟发生,建议贷款抵扣的教职工预留两个月贷款额度在个人账户。
缴存基数及比例
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及九江学院党委会精神,我单位住房公积金以职工上一年度1-12月工资系统中“岗位+薪级+基础绩效+奖励绩效(70%倒算100%)”四项收入月平均值为计算基数;缴存比率为12%。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新人缴存
新入职职工获得工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纳公积金,计算基数为第一个月实发工资与社保基数对比就高不就低。调入职工以调令起始工资发放月开始缴纳公积金,计算基数为第一个月工资与社保基数对比就高不就低。
缴存上限、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指单位和个人每月合计缴存额的最高限额。上限下限标准每年由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定,每年调整一次。
核算年度
每年度公积金缴存标准执行时间为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在同一月度办理。
三、简易服务指南
因公积金业务会随时调整,实际操作以公积金中心最新通知为准
(一)、手机公积金app服务指南
购买商品房提取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1-11-01
办理事项 |
购买商品房提取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普通住宅。 2、2人(含2人)以上共同购买住房的,共同购买人必须是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
所需材料 |
购房合同 |
办理流程 |
1、下载注册“手机公积金”APP。 2、点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我要提取”-“购房提取”。 3、按提示办理。 |
办理时限 |
公积金中心当日初审,一般情况即时办理,最长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通过后即时支付资金。 |
友情提示 |
1、首次使用“手机公积金”APP必须先注册,如果下载后直接使用支付宝授权登录或者刷脸实名登录无法办理业务,需要在注册24小时之后才能办理业务。 2、如果注册失败,请根据提示看证件号码或者手机号码信息是否有误,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核实、修改(开通了单位版网厅的可以在网上更改手机号码)。 3、“手机公积金”APP只能办理购买商品房、公租房提取,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请前往柜台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提前部分还公积金贷款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提前部分还公积金贷款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
所需材料 |
|
办理流程 |
1、下载注册“手机公积金”APP。 2、点击“业务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前还款”。 3、按提示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友情提示 |
1、首次使用“手机公积金”APP必须先注册,如果下载后直接使用支付宝授权登录或者刷脸实名登录无法办理业务,需要在注册24小时之后才能办理业务。 2、如果注册失败,请根据提示看证件号码或者手机号码信息是否有误,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核实、修改(开通了单位版网厅的可以在网上更改手机号码)。 3、还款金额最低为伍仟元,且为仟元的整数倍,无办理次数限制。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
所需材料 |
|
办理流程 |
1、下载注册“手机公积金”APP。 2、点击“业务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前结清”。 3、按提示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友情提示 |
1、首次使用“手机公积金”APP必须先注册,如果下载后直接使用支付宝授权登录或者刷脸实名登录无法办理业务,需要在注册24小时之后才能办理业务。 2、如果注册失败,请根据提示看证件号码或者手机号码信息是否有误,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核实、修改(开通了单位版网厅的可以在网上更改手机号码)。 3、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剩余贷款金额,目前只支持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一年一次还商业住房贷款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一年一次还商业住房贷款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商业贷款)或本市以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一年一次还商贷”。 |
所需材料 |
|
办理流程 |
1、下载注册“手机公积金”APP。 2、点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我要提取”-“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一年一次还商贷”。 3、按提示办理。 |
办理时限 |
公积金中心当日初审,一般情况即时办理,最长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通过后即时支付资金。 |
友情提示 |
1、首次使用“手机公积金”APP必须先注册,如果下载后直接使用支付宝授权登录或者刷脸实名登录无法办理业务,需要在注册24小时之后才能办理业务。 2、如果注册失败,请根据提示看证件号码或者手机号码信息是否有误,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核实、修改(开通了单位版网厅的可以在网上更改手机号码)。 3、自商业贷款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后即可申请,两次提取之间需间隔满12个月。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变更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变更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
受理条件 |
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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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下载注册“手机公积金”APP。 2、点击“业务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还款方式变更”。 3、按提示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友情提示 |
1、首次使用“手机公积金”APP必须先注册,如果下载后直接使用支付宝授权登录或者刷脸实名登录无法办理业务,需要在注册24小时之后才能办理业务。 2、如果注册失败,请根据提示看证件号码或者手机号码信息是否有误,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核实、修改(开通了单位版网厅的可以在网上更改手机号码)。 3、一笔贷款最多只允许变更一次。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缩短公积金贷款期限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缩短公积金贷款期限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
受理条件 |
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具备缩短贷款期限后的偿还能力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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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下载注册“手机公积金”APP。 2、点击“业务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缩短贷款期限”。 3、按提示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友情提示 |
1、首次使用“手机公积金”APP必须先注册,如果下载后直接使用支付宝授权登录或者刷脸实名登录无法办理业务,需要在注册24小时之后才能办理业务。 2、如果注册失败,请根据提示看证件号码或者手机号码信息是否有误,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核实、修改(开通了单位版网厅的可以在网上更改手机号码)。 3、缩期成功后不允许撤销。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签约对冲还公积金贷款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签约对冲还公积金贷款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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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下载注册“手机公积金”APP。 2、点击“业务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签约对冲还贷”。 3、按提示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友情提示 |
1、首次使用“手机公积金”APP必须先注册,如果下载后直接使用支付宝授权登录或者刷脸实名登录无法办理业务,需要在注册24小时之后才能办理业务。 2、如果注册失败,请根据提示看证件号码或者手机号码信息是否有误,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核实、修改(开通了单位版网厅的可以在网上更改手机号码)。 3、2019年6月起发放的贷款自行签约对冲还贷。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按月提取解约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按月提取解约 |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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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办理了按月还贷续签业务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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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下载注册“手机公积金”APP。 2、点击“业务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按月提取解约”。 3、按提示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友情提示 |
1、首次使用“手机公积金”APP必须先注册,如果下载后直接使用支付宝授权登录或者刷脸实名登录无法办理业务,需要在注册24小时之后才能办理业务。 2、如果注册失败,请根据提示看证件号码或者手机号码信息是否有误,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核实、修改(开通了单位版网厅的可以在网上更改手机号码)。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公积金贷款还款卡号变更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公积金贷款还款卡号变更 |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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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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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下载注册“手机公积金”APP。 2、点击“业务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还款卡号变更”。 3、按提示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友情提示 |
1、首次使用“手机公积金”APP必须先注册,如果下载后直接使用支付宝授权登录或者刷脸实名登录无法办理业务,需要在注册24小时之后才能办理业务。 2、如果注册失败,请根据提示看证件号码或者手机号码信息是否有误,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核实、修改(开通了单位版网厅的可以在网上更改手机号码)。 3、仅限贷款银行相对应的银行储蓄卡。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退休提取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退休提取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办理了退休封存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 |
所需材料 |
|
办理流程 |
1、下载注册“手机公积金”APP。 2、点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我要提取”-“退休提取”。 3、按提示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友情提示 |
1、首次使用“手机公积金”APP必须先注册,如果下载后直接使用支付宝授权登录或者刷脸实名登录无法办理业务,需要在注册24小时之后才能办理业务。 2、如果注册失败,请根据提示看证件号码或者手机号码信息是否有误,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核实、修改(开通了单位版网厅的可以在网上更改手机号码)。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离职提取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离职提取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且离职封存满六个月 |
所需材料 |
|
办理流程 |
1、下载注册“手机公积金”APP。 2、点击“业务办理”-“提取业务”-“我要提取”-“离职提 取”。 3、按提示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友情提示 |
1、首次使用“手机公积金”APP必须先注册,如果下载后直接使用支付宝授权登录或者刷脸实名登录无法办理业务,需要在注册24小时之后才能办理业务。 2、如果注册失败,请根据提示看证件号码或者手机号码信息是否有误,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窗口核实、修改(开通了单位版网厅的可以在网上更改手机号码)。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1-06-23
事项名称 |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
办理层级 |
全国通办 |
通办方式 |
全流程网办 |
申请条件 |
职工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需出具结清证明的。 |
办理材料 |
无 |
办理方式 |
“手机公积金”APP客户端-便民服务-打印凭证。 |
受理模式 |
通过网上渠道身份认证查询 |
审核程序 |
无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办理结果 |
即时反馈 |
是否收费 |
否 |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1-06-23
事项名称 |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办理层级 |
全国通办 |
通办方式 |
全流程网办 |
申请条件 |
职工在九江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需在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
办理材料 |
无 |
办理方式 |
“手机公积金”APP客户端-便民服务-打印凭证。 |
受理模式 |
通过网上渠道身份认证查询 |
审核程序 |
无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办理结果 |
即时反馈 |
是否收费 |
否 |
(二)、办事大厅服务指南
1、贷款
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3-03-24
办理事项 |
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若干措施的通知》九府办字〔2022〕58号 |
受理条件 |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如将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入我市公积金中心,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合并计算。 3、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政策从2022年6月2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1年)。 4、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的还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主借款人月收入必须超过月还款额。 5、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职工申请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属恶意拖欠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贷款额度 |
1、在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10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60万元/户。 2、在各县(市)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5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0万元/户。 3、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确定。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4、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需同时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时,实行先贷后提,凭过户后《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办理提取手续,账户余额需保留用于测算贷款额度的金额。 5、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60%;6~30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10%。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025%;6~30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575%。 |
所需材料 |
1、买方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须签署单身声明)。 2、卖方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须签署单身声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买卖双方的房产交易合同、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首付款银行凭据或流水原件及约定收款账户银行卡。 4、经委贷银行线下评估的,需提供委贷银行盖章的预评估报告或正式评估报告原件。 |
办理流程 |
中心预受理→银行签订合同→中心复审→中心终审→交易过户→抵押登记→银行放款 |
办理时限 |
中心预受理到中心终审(不含交易过户、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 |
友情提示 |
1、借款人应自银行发放贷款后的第2个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扣款日为每月20日,逾期加收30%逾期利息。 2、最长贷款期限30年,且不超过抵押房的剩余房龄,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5年。 3、贷款额度认定: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确定。 4、贷款资金走向:由买卖双方协商,到场签字确定贷款资金转账划入的约定账户,约定账户的户名必须是买卖双方的一方。若所在辖区住建部门有资金监管要求的,应按当地住建部门要求,将贷款资金转入指定监管资金账户。 |
办理地点 |
购房所在公积金网点,各网点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机构职能"查询。 |
收费情况 |
公积金贷款收费为"零收费"。相关评估费用和抵押登记费由委贷银行承担。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购买商品房公积金贷款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3-03-24
办理事项 |
购买商品房公积金贷款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若干措施的通知》九府办字〔2022〕58号 |
受理条件 |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如将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入我市公积金中心,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合并计算。 3、申请人必须是购买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4、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政策从2022年6月2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1年)。 5、须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 6、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的还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主借款人月收入必须超过月还款额。 8、申请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属恶意拖欠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须在购房合同备案后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
贷款额度 |
1、在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10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60万元/户。 2、在各县(市)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5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0万元/户。 3、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确定。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4、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实行住房公积金可取可贷政策。即缴存余额保留可贷额度计算基数,超出部分可提取。取、贷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5、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购房总价应剔除装修款项,无法剔除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上调10%。 6、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60%;6~30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10%。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025%;6~30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575%。 |
所需材料 |
1、本人及配偶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 2、主借款人贷款委贷银行的一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
办理流程 |
职工提供材料→中心受理审核→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
办理时限 |
申请人所提供的贷款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公积金中心在5个工作日以内审批。 |
友情提示 |
1、借款人应自银行发放贷款后的第2个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扣款日为每月20日,逾期加收30%逾期利息。 2、最长贷款期限30年,且不超过抵押房的剩余房龄,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5年。 |
办理地点 |
购房所在公积金网点,各网点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机构职能”查询。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3-03-24
办理事项 |
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 |
办理依据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若干措施的通知》(九府办字〔2022〕58号) |
受理条件 |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如将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入我市公积金中心,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合并计算。 3、申请人必须是购买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4、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政策从2022年6月2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1年)。 5、须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 6、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的还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主借款人月收入必须超过月还款额。 8、申请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属恶意拖欠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须在购房合同备案后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
贷款额度 |
1、在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10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60万元/户。 2、在各县(市)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5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0万元/户。 3、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确定。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4、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实行住房公积金可取可贷政策。即缴存余额保留可贷额度计算基数,超出部分可提取。取、贷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5、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需同时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时,实行先贷后提,凭过户后《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办理提取手续,账户余额需保留用于测算贷款额度的金额。 6、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购房总价应剔除装修款项,无法剔除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上调10%。 7、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60%;6~30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10%。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025%;6~30年的贷款年利率为3.575%。 |
所需材料 |
一、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原件(已数据联网的南昌都市圈各地中心无需提供)。 2、本人及配偶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 3、主借款人贷款委贷银行的一类银行卡。 4、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原件(已数据联网的南昌都市圈各地中心无需提供)。 2、买方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须签署单身声明)。 3、卖方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须签署单身声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买卖双方的房产交易合同、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首付款银行凭据或流水原件及约定收款账户银行卡。 5、经委贷银行线下评估的,需提供委贷银行盖章的预评估报告或正式评估报告原件。 |
办理流程 |
一、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材料→中心受理审核→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二、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中心预受理→银行签订合同→中心复审→中心终审→交易过户→抵押登记→银行放款 |
办理时限 |
申请人所提供的贷款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公积金中心在5个工作日以内审批。(二手房贷款不含交易过户、抵押登记) |
友情提示 |
1、借款人应自银行发放贷款后的第2个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扣款日为每月20日,逾期加收30%逾期利息。 2、最长贷款期限30年,且不超过抵押房的剩余房龄,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5年。 3、二手房贷款额度认定: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确定。 4、二手房贷款资金走向:由买卖双方协商,到场签字确定贷款资金转账划入的约定账户,约定账户的户名必须是买卖双方的一方。若所在辖区住建部门有资金监管要求的,应按当地住建部门要求,将贷款资金转入指定监管资金账户。 |
办理地点 |
购房所在公积金网点,各网点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机构职能”查询。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 2021-11-01
办理事项 |
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
受理条件 |
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
所需材料 |
1、借款人身份证。 2、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
办理流程 |
职工提供材料→中心受理审核/城市服务窗口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友情提示 |
此项业务可在“手机公积金”APP中办理,具体请点击手机APP服务指南。 |
办理地点 |
所有公积金网点及“就近办”窗口,各网点和“就近办”城市服务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机构职能”查询。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提前部分还公积金贷款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 2021-11-01
办理事项 |
提前部分还公积金贷款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
受理条件 |
有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
所需材料 |
1、借款人身份证。 2、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
办理流程 |
职工提供材料→中心受理审核/城市服务窗口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友情提示 |
此项业务可在“手机公积金”APP中办理,具体请点击手机APP服务指南。 |
办理地点 |
所有公积金网点及“就近办”窗口,各网点和“就近办”城市服务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机构职能”查询。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签约对冲还公积金贷款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 2021-11-01
办理事项 |
签约对冲还公积金贷款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
受理条件 |
有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 2、签约配偶方公积金账户,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 |
办理流程 |
职工提供材料→中心受理审核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友情提示 |
1、2019年6月起发放的贷款自行签约对冲还贷。 2、此项业务可在“手机公积金”APP中办理,具体请点击手机APP服务指南。 |
办理地点 |
所有公积金网点,各网点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机构职能”查询。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变更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变更 |
受理条件 |
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
所需材料 |
借款人身份证 |
办理流程 |
职工提供材料→中心受理审核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友情提示 |
1、此项业务可在“手机公积金”APP中办理,具体请点击手机APP服务指南。 2、一笔贷款最多只允许变更一次。 |
办理地点 |
所有公积金网点,各网点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机构职能”查询。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缩短公积金贷款期限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缩短公积金贷款期限 |
受理条件 |
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具备缩短贷款期限后的偿还能力。 |
所需材料 |
借款人身份证 |
办理流程 |
职工提供材料→中心受理审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友情提示 |
1、此项业务可在“手机公积金”APP中办理,具体请点击手机APP服务指南(链接)。 2、一笔贷款最多只允许变更一次。 |
办理地点 |
所有公积金网点,各网点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机构职能”查询。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2、提取
购买商品房提取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购买商品房提取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普通住宅。 2、2人(含2人)以上共同购买住房的,共同购买人必须是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应在购房合同备案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
提取额度 |
1、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2、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实行可取可贷政策。即缴存余额保留可贷额度计算基数,超出部分可提取。取、贷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3、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提取加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 2、在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及购房首付款凭证(销售方出具的税务专用凭证),贷款购房的,借款人须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贷款购房情况。 3、申请人一类银行卡。 4、购房合同上有两人或多人名字的,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流程 |
职工提供材料→中心受理审核/“就近办”窗口→提取金额转入银行账户 |
办理时限 |
公积金中心当日初审,一般情况即时办理,最长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通过后即时支付资金。 |
友情提示 |
1、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仅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该套住房购房人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购房提取之日起12个月内,如该住房再次交易,后续购买职工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得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3、此项业务可在“手机公积金”APP中办理,具体请点击手机APP服务指南。 |
办理地点 |
公积金缴存网点及“就近办”窗口,各网点和“就近办”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机构职能”查询。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购买二手房提取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购买二手房提取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二手房。 2、2人(含2人)以上共同购买住房的,共同购买人必须是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应在缴纳契税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
提取额度 |
1、以缴纳契税时间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2、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实行可取可贷政策。即缴存余额保留可贷额度计算基数,超出部分可提取。取、贷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3、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提取加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 2、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和付款凭证(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税务专用收款凭证)。通过贷款购房的,借款人须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贷款购房情况。 3、申请人一类银行卡。 4、不动产登记证书上有两人或多人名字的,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流程 |
职工提供材料→中心受理审核→提取金额转入银行账户 |
办理时限 |
公积金中心当日初审,一般情况即时办理,最长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通过后即时支付资金。 |
友情提示 |
1、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仅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该套住房购房人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购房提取之日起12个月内,如该住房再次交易,后续购买职工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得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
办理地点 |
公积金缴存网点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一年一次还商业住房贷款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一年一次还商业住房贷款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商业贷款)或本市以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提取额度 |
借款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以当月正常还款本息(以个人征信记录为依据)×12为限。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一类银行卡。 3、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配偶一类银行卡。 |
办理流程 |
职工提供材料→中心受理审核/“就近办”窗口→提取金额转入入银行账户 |
办理时限 |
公积金中心当日初审,一般情况即时办理,最长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通过后即时支付资金。 |
友情提示 |
1、 职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不可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2、 此项业务主借款人可在“手机公积金”APP中办理,具体请点击手机APP服务指南。借款人配偶提取还需到公积金缴存网点办理,同时主借款人要到场授权查询征信。 |
办理地点 |
公积金缴存网点及“就近办”窗口,各网点和“就近办”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机构职能”查询。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1、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商业贷款)或本市以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结清商贷”。 2、需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才能办理此业务,并主借款人到场查询征信。 3、结清商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
提取额度 |
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不得超过最后一次结清商贷金额。 |
所需材料 |
1、 申请人身份证。 2、 申请人一类银行卡。 3、 最后一次还款凭证。 4、 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配偶一类银行卡。 |
办理流程 |
职工提供材料→中心受理审核/“就近办”窗口→提取金额转入银行账户 |
办理时限 |
公积金中心当日初审,一般情况即时办理,最长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通过后即时支付资金。 |
友情提示 |
结清商业住房贷款不可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
办理地点 |
公积金缴存网点及“就近办”窗口,各网点和“就近办”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机构职能”查询。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退休提取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退休提取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办理了退休封存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 |
提取额度 |
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一类银行卡。 |
办理流程 |
职工提供材料→中心受理审核/“就近办”窗口→提取金额转入银行账户 |
办理时限 |
公积金中心当日初审,一般情况即时办理,最长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通过后即时支付资金。 |
友情提示 |
此项业务可在“手机公积金”APP中办理,具体请点击手机APP服务指南。 |
办理地点 |
公积金缴存网点及“就近办”窗口,各网点和“就近办”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机构职能”查询。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离职提取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离职提取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且离职封存满六个月 |
提取额度 |
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一类银行卡。 |
办理流程 |
职工提供材料→中心受理审核/“就近办”窗口→提取金额转入银行账户 |
办理时限 |
公积金中心当日初审,一般情况即时办理,最长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通过后即时支付资金。 |
友情提示 |
此项业务可在“手机公积金”APP中办理,具体请点击手机APP服务指南。 |
办理地点 |
公积金缴存网点及“就近办”窗口,各网点和“就近办”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机构职能”查询。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无房职工租房提取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无房职工租房提取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1、提取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提取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满1年。 3、提取人及配偶未在本市通过提取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还贷业务的。 |
提取额度 |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人及配偶每年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上年实际缴纳房租总额。 2、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为:租房地在市区(含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每年最高提取7200元;租房地在各县(市)每年最高提取3600元。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卡。 3、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付款凭证。 4、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配偶一类银行卡。 |
办理流程 |
职工提供材料→中心受理审核→提取金额转入银行账户 |
办理时限 |
公积金中心当日初审,一般情况即时办理,最长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通过后即时支付资金。 |
友情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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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公积金缴存网点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0-07-28
办理事项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
受理条件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
提取额度 |
公积金账户余额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 2、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3、申请人一类银行卡或者职工单位提供的对公账号。 |
办理流程 |
职工提供材料→中心受理审核→提取金额转入银行账户 |
办理时限 |
公积金中心当日初审,一般情况即时办理,最长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通过后即时支付资金。 |
办理地点 |
公积金缴存网点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热线电话 |
0792-12329 |